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1.3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局报告,直至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
3.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见附件3)
3.3 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Zui迟不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2)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当事故级别为Ⅰ、Ⅱ、Ⅲ级时,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在市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当市级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2一般事故(Ⅳ级):区政府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如启动应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区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的后期处置,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专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研讨提出技术措施,由事发单位应急队伍和消防救援大队实施现场处置。